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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财政部、发改委批准取消“计量认证费”收费
2015-10-30 15:21:37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取消“计量认证费”收费。

  

  有关单位在遵照执行的基础上,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有关单位取消“计量认证费”收费后,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第二,有关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该项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第三,对取消的“计量认证费”,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第四,有关单位要严格规范收费主体责任,并通过门户网站、申报大厅和公共媒体对外宣传取消“计量认证费”的相关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据悉,国家认监委近日将正式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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