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监委决定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移动电源(充电宝)、电动自行车及安全附件、燃气燃烧器具及安全附件产品CCC标志式样和加施要求实施试点改革。
一、试点工作事项
指定认证机构和获证企业应在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要求》基础上,在试点产品CCC标志图案的右侧标注追溯二维码。
追溯二维码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管理要求》中认证证书二维码规则或《标准规格CCC标志追溯编码规则》(认秘函〔2023〕36号)。
2026年3月1日起,试点产品领域新获CCC认证证书的产品,应根据本公告要求标注CCC追溯二维码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027年3月1日起,试点产品领域对应的全部获证产品,应根据本公告要求标注CCC追溯二维码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027年3月1日前已按现行要求加施CCC标志并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试点领域获证产品,不做标志变更要求。
二、有关工作要求
各指定认证机构应建立满足试点工作要求的认证管理信息化平台,确保CCC标志追溯二维码信息的有效查验。试点产品获证企业在加施CCC标志时,应建立本单位的标志使用和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