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以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已完成两轮全覆盖及第三轮部分任务,取得显著成效,但新时代新征程下,习近平总书记对督察工作作出新指示,要求深入推进并制定相关条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应运而生,于5月12日发布实施。
该《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实行中央和省级两级督察制度,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象涵盖省级党委政府、国务院相关部门、部分中央企业等;督察内容聚焦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相关决策部署、生态环保责任落实、美丽中国建设任务推进等情况。督察采取例行督察、“回头看”、专项督察、生态环境警示片等形式,规范了督察准备、进驻、报告、反馈等程序,明确被督察对象为整改责任主体。
《条例》的发布意义重大,它进一步健全了督察工作体制机制,坚持和加强了党对生态环保工作的全面领导,有助于压实各地区各部门生态环保责任,深入推进督察工作,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助力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