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部分内容修改如下:
(1)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其中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与认证相关:
第三十五条 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第三十六条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2)删去第三十二条中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可”。
(3)第三十三条第四款修改为:“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决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