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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内容修改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4/3/21 15:39:55  点击:1256

        近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部分内容修改如下:

        (1)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其中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与认证相关:

    第三十五条  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第三十六条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2)删去第三十二条中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可”。

        (3)第三十三条第四款修改为:“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决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