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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再次修改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4/1/23 13:35:50  点击:1694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废止《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1985年3月7日国务院批准 1985年3月15日国家标准局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二、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决定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