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相关人员:
结合中心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在认证流程、认证案卷评定及内审和外审等方面发现的问题,技术部系统梳理有关规则、认可规范和中心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能源管理体系的下述要求,请中心能源管理体系审核员及认证流程岗位人员贯彻实施。
一、能源边界确定
组织应界定能源管理体系的范围和边界,审核组应在每次审核中确认其界定的范围和边界的适宜性。认证范围应界定能源管理体系的边界,包括与能源管理体系相关的活动、设施、过程。在界定边界时,组织不应排除能源种类。对于认证范围和边界表述,按下述要求实施:
1、认证范围的通常表述方式
a)油气田企业的认证范围表述为“石油、天然气的开采”;
b)炼油化工企业的认证范围表述为“石油炼制产品、石油化工产品的生产”。
c)其他类型企业的认证范围应结合实际产品或活动范围界定,如已建立质量等其他管理体系,且经核实认证范围相同时,表述应保持一致。
2、能源核算边界的表述
a)炼油化工企业边界中设施可具体到生产装置名称和套数。其中原油一次加工装置和(或)乙烯裂解装置需说明设计能力,二次加工及深加工装置可根据企业用能特点,列出重要耗能装置及套数;
b)油气田企业边界描述,物理边界可描述到采油管理区的区块;设施描述可采取“机械采油系统、集输系统、注水系统、注聚系统及供配电系统……”的模式;
c)炼油化工企业涉及的产品和活动按产品描述,与其他管理体系产品表述应一致;
d)油气田企业涉及的产品和活动可依据实际产品和活动描述。
e)其他类型企业的边界设施可具体到主要用能设备、设施及系统。
f)对于中间产品,如不涉及对外销售,原则上不体现。
3、认证流程各岗位均按上述要求确定范围和边界,申请受理阶段合同评审岗位进行初步界定,一阶段审核组长进行准确确认,其他岗位按职责要求对认证范围及边界的准确性进行复核。
4、企业产品或装置发生变化时,应核实并确认范围及能源边界的适宜性,对于变化情况应在审核报告及证书附件中进行说明。
二、审核方案策划
对国家目前已列入《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或《“百家”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企业应作为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策划,按照《审核方案管理规范》附录A.4.2确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最少审核时间。
对于能源管理体系再认证企业,方案策划岗应对认证周期内客户的能源管理体系绩效结果进行周期评价。审核部、综合部应进一步优化中心审核信息系统及《受审核方认证周期绩效评价表》,方案策划应以审核员历次审核报告记录及结果作为输入,对能源绩效周期性数据进行评价,能源绩效数据至少应包括典型能源绩效指标的统计期数据,如:单位产值(可比)综合能耗、主要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等,并对周期能源管理体系绩效持续提升的合理性给出结论性意见。
三 、审核记录
审核员应按计划要求对与能源绩效相关的设备、设施、系统、过程等主要能源使用,及相关场所进行充分审核并记录,记录应清晰,数据应准确完整,能源绩效关键数据应与审核报告及证书附件数据保持一致。对于初次审核,一阶段审核组长应核实组织提供的上一年度综合能耗数据的准确性,并在审核记录和审核报告中进行确认,以供方案策划确认二阶段审核时间。
记录的审核证据应可追溯并需形成审核发现,如:根据能源目标和指标要求及实现情况,对能源绩效监视、测量和评价的过程进行审核,并对能源绩效及能源管理体系绩效是否提升做出评价。
审核组应重点关注能源主管部门和重点用能场所或区域和能源绩效相关的数据统计,并确保经审核确认的数据准确性和一致性,同时应核实并记录与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符合性,如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和工艺的管理、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和准确度等方面内容。
四 、审核报告
审核报告应包括所审核的能源管理体系的范围和边界、对能源管理体系持续改进成果和能源绩效改进成果的陈述,以及支持这些陈述的审核证据。具体要求如下:
a)审核组长应在审核报告“能源管理体系能源绩效及边界的表述”中按本文件要求界定能源管理体系边界,描述相应内容,表达能源绩效统计数据。能源核算边界发生变化时,应进行相应说明。
b)审核报告中能源边界、能源绩效数据统计值、能源绩效比对数值应与审核记录中主管部门获取信息一致。
c)审核组长应通过辅以支持性的审核证据对能源管理体系持续改进结果和能源绩效持续改进结果进行充分陈述,以确保足以支持推荐性的审核结论。
d)对于证书文件所表达的关键能源绩效,如万元产值综合能耗(吨标煤/万元)、主要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单位能量因数能耗等,应通过数据比对说明能源绩效的改进。并不要求该组织层面的能源绩效数据全部持续提升,组织各层级内对能源绩效影响较大的区域、局部的能源绩效的持续提升均可作为能源绩效持续提升的证据。对于能源绩效结果的确认应满足归一化的要求,如组织存在产品质量升级、装置增加、检维修、装置负荷降低等导致能源绩效降低的因素时,应确认已达成采用了同等可比条件进行了绩效的比较。如确实能源绩效数据无法支撑和证实持续改进时,应详细辅以管理体系绩效提升的证据进行体系绩效提升的说明。
e)审核组长应在审核报告中对企业的能源绩效数据的核算结果进行确认,并对主要核算过程或核算结论进行记录说明。若获证客户采用特定软件进行能源绩效的计算,审核组长应在审核报告中明确记录企业运行的软件名称及确认结果。
f)审核报告中应按要求描述与能源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符合性:如有限额要求,审核组长应对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是否超出限额进行核实;各级节能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及工艺管理情况;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准确度的描述。
五、证书表达要求
认证证书附件应准确描述能源绩效情况,包括:能耗统计期、统计期内综合能耗(吨标煤)、统计期内工业总产值(万元)、万元产值综合能耗(吨标煤/万元)、主要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单位能量因数能耗及产量等。单位产品有能源消耗限额要求的,应采用限额中指标单位,无限额要求的以标煤为单位,如炼油(单位)综合消耗采用千克标油/吨为单位。
技 术 部
202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