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6日,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同时将在排污许可管理方面的创新探索和实践经验通过政府规章的形式进行固化,切实增强排污许可制度的操作性和有效性,河北省发布《河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三十五条,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为依据,结合河北省实际,对排污许可申请与审批、排污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规范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批、延续等事项。二是优化了排污许可的便企措施。三是明确了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四是强化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的监管职责。
《办法》在审批等环节规定了相关便企措施。一是要求审批部门优化服务,公开办事指南,强化排污许可证的申请辅导,及时为排污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加强直接面向排污单位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信息推送。二是针对发生变动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排污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并经批准后,再依据新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申请排污许可;建设项目有变化但未发生重大变动的,将实际变化情况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建设项目实施分期建设但未发生重大变动且符合产业准入政策的,可以依据实际建设进度申请排污许可证。三是建立排污许可管理标杆指标体系,树立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纳入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