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技)2017-8 号
中心全体人员:
近期,国务院通过第682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和调整,主要变化及认证关注点如下:
1、《条例》取消了对于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单位的资格要求。关注:上述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单位认证申请时,不再需要其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2、《条例》取消了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关注:建设项目认证审核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时,不再需要其提供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3、《条例》新要求:对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对于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关注:适用时,已投产企业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时,应提供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资料或上述“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备案证明材料;审核设计单位的建设项目时,不需提供环评批复或备案证据。
4、《条例》新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关注:审核涉及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时,应确认该合同已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按上述要求纳入其中;审核建设项目施工过程时,应确认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已按相关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实施;
5、《条例》新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其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而不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实施竣工验收。关注:已投入生产的企业进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申请和审核时,不再需要其提供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实施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但需提供其编制的、对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完成验收的证明,证明其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6、《条例》新要求: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关注:适用时,企业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时,应提供其编制的、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公开获取途径。
请全体审核员、合同评审岗位、认证评定岗位重点关注上述变化,并于2017年10月1日始,按照上述新规定执行,确保中心认证活动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另外,请各部门识别本职能范围内的涉及需要修改的相关文件,按照中心相应的流程规定,进行文件修订。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