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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部告知 2017-7 号 关于提请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及相关变化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7/7/10 9:26:05  点击:2709

    中心全体人员:

        近期,国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1-1起实施)(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分别对《水污染防治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审批程序进行了修订和调整,主要变化如下:

        一、《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变化

        1、对于企事业单位提出许多新的或更为具体、细化的要求,例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去向等进行记录。”;“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等;

        2、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还特别对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加油站等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例如:“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等;

        二、《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的主要变化

        1取消19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其中包括:抽油设备、钻井悬吊工具、橡胶制品、泵、岩土工程仪器等;

        2、 将电热毯、助力车、摩托车乘员头盔这3类工业产品由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3、 将8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由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其中包括:建筑卷扬机、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预应力混凝土枕、救生设备等;

        4、 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38类,其中,由质检总局实施的19类,由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19类;

        5、 试行简化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一是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改由企业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二是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可以先领取生产许可证,之后接受现场审查。

        上述法规已经上传至中心网站“审核员管理系统”“法律法规”专栏相应版块内,请各位老师对其变化内容重点关注并依照执行,以确保中心认证活动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情况参考

                                             

     

     

    北京三星九千认证中心

    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