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C01:2015关于再认证要求变化的相关注意事项
编号:(技)2016-04号
中心全体审核员:
认可规范CNAS-CC01:2015已于2015年12月16日实施,中心结合新版CC01的变化情况进行了转换,针对新版CC01中关于再认证要求的显著变化包括:
1)证书到期前未完成再认证活动,到期后6个月内完成的,可颁发再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期起始时间为认证决定时间;终止时间为原认证证书终止时间顺延三年。如原证书有效期结束日2016.5.21,再认证的认证决定时间为2016.7.20,则新证书起始日2016.7.20,结束日为2019.5.21。
此种情况存在证书的失效期,即2016.5.22至2016.7.19为原证书失效期,获证组织应按协议管理认证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
2)证书到期前进行再认证,如果获证组织未完成本认证周期内的监督审核,再认证证书有效期起始时间为再认证决定时间,终止时间为此时间顺延三年;如果获证组织已完成了认证周期内的例行监督审核,认证有效期可始于再认证决定日期,终止日期按原证书终止日顺延三年。如原证书有效期结束日2016.5.21,再认证的认证决定时间为2016.4.20,则新证书起始日可为2016.4.20,结束日为2019.5.21。
虽然新版CC01给出再认证6个月的延时期,但原则上还应在证书到期前完成所有再认证活动。因此,请各位审核组长对于现场审核不符合的关闭时间及交档时间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在证书到期前完成再认证决定。
另请审核组长关注:
1)如果在获证客户的证书到期前未完成再认证活动(包括未完成不符合的关闭),审核组长不得推荐再认证注册;
2)在原证书到期后170天内,完成了再认证活动,审核组长可推荐再认证注册;
3)必要时,针对上述变化情况与获证组织进行适当的沟通。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