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以下简称《意见》)的部署,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审查形成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省、直辖市试行。《草案》根据《意见》确定的法治原则、安全原则、渐进原则、必要原则、公开原则汇总审查形成,初步列明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草案》共328项,包括:禁止准入类96项,限制准入类232项。《草案》所列事项截止于2015年12月31日。自2016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取消、新设或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以及对禁止和限制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事项作出新的规定的,以最新规定为准。
    与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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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号  | 
  
   主题词  | 
  
   禁止或限制措施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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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 
  
   未获得资质条件,不得从事农林业质量检测  | 
  
   1.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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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林业质检机构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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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  | 
  
   未获得资质条件,不得从事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生产经营  | 
  
   1. 强制性产品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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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  | 
  
   未取得资质条件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建筑业等工程建设行为  | 
  
   1.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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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4  | 
  
   未获得资质条件,不得从事勘查、检定、测试、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评估业务  | 
  
   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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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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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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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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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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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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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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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认可机构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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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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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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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从事强制性认证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及实验室的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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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