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废止了原《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制定,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团体标准管理规定》针对团体标准领域正式出台了哪些规定,将如何指导团体标准更好更快发展?为此,《中国标准化》杂志记者采访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围绕上述问题及各方关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相关人士对规定出台情况进行了介绍,对《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对下一步如何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介绍了相关部署和举措。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正式出台了,这对团体标准化事业发展来说是一份非常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也必将及时发挥重要作用,那么规定出台的相关背景情况是怎样的呢?
记者了解到,2015年3月11日,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培育发展团体标准的重大改革举措,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完善标准供给结构,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主导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拉开了我国团体标准发展的帷幕。按照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部署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积极开展了团体标准培育发展相关顶层制度建设工作,陆续出台团体标准发展相关政策,2016年3月,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2017年12月,联合民政部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 2018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正式实施,新法赋予团体标准明确的法律地位,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作为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共同构成国家标准体系。新法为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制度保障。
自2015年以来,相关社会团体响应国家号召,积极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标准创新管理司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2月25日,已有2194家社会团体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注册,发布了6547项团体标准信息。
据介绍,一方面,在地域分布上,团体标准覆盖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另一方面,在涉及领域上,团体标准涵盖了国民经济众多行业,其中热点领域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现阶段团体标准总体发展势头良好,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在构建新型标准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得到发挥。但是,在团体标准发展过程中也逐渐显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比如:在制定主体方面,一些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协调性不够,引起社会质疑;在监督管理方面,对于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处理,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够明确、处理程序不够清晰。为妥善解决这些新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对团体标准化工作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促进团体标准化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急需对《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修订。
在此背景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围绕贯彻落实标准化法对团体标准的要求,结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的实施情况,总结有关部门的做法和团体标准试点经验,分析团体标准发展中的问题,通过开展调研、座谈等工作,与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专家等进行交流沟通,广泛征求了意见,联合民政部起草形成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19年1月正式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