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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检总局:最大限度取消生产许可审批项目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5/8/24 12:58:27  点击:19175

    二、最大限度取消生产许可审批项目

    (一)最大幅度取消实行生产许可审批的产品项目。

    凡是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市场自我调节、行业自律共治可以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产品,一律取消生产许可审批。最大限度取消或合并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品种和规格划分,减少目录层级,将企业取证最小单位压缩至单元。

    (二)科学制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负面清单。

    建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负面清单,通过对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要素进行监测、专业机构评价论证、征求部门和社会意见等程序,科学确定实施生产许可审批的产品范围。制定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涉及国家产业政策、难以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有效保障质量安全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负面清单,并对其实施动态管理。对确需国家实施生产许可保障质量安全的产品,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实行生产许可。

    三、最大限度下放生产许可审批权限

    (一)最大限度减少总局审批事项。

    除个别敏感产品和涉及产业政策限制的产品由质检总局审批发证外,对生产许可负面清单中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产品,一律下放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管理。

    (二)稳妥下放省级发证产品管理权限。

    在保障生产许可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生产许可受理、审查、审批工作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四、最大限度优化生产许可审批流程

    (一)改进企业审查方式。

    对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申请延续的企业,生产条件若无重大变化,可以通过提交书面承诺的方式试行免于实地核查,由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检验合格的,直接换发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在6个月内接受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的,可以不进行发证产品检验。

    (二)最大限度减少生产许可前置条件内容。

    全面清理生产许可证审批工作中要求的前置条件,凡是不涉及产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和产业政策的内容一律取消。在受理环节,企业只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书和承诺书。最大限度减少生产许可检验项目,只对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指标进行生产许可检验。

    (三)推进生产许可检验市场化。

    逐步将企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推向市场。打破部门、地域、所有制的限制,进一步放开对发证检验机构资质的要求,凡是获得计量认证、在质监部门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中评为Ⅱ级及以上的检验机构,都可以向质检总局备案承担发证检验任务,具备规定资质的由质检总局公告名单,供企业自主选择。由质检总局负责审批发证的产品,试行企业根据自主经营情况,既可以在实地核查后选择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也可以在实地核查前委托具备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总局采信检验结果;有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参照试点。

    (四)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生产许可效率。

    加强信息化系统建设,加快推进生产许可电子审批和网上审批,尽快实现企业申请、实地核查、产品检验、审批发证全流程的信息化、电子化,通过信息化系统进一步压缩时限、公开进程,审批发证产品许可时限压缩至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