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部通知  

技术部告知 2018-06 号 关于关注环境管理体系排污许可资质有关要求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8/9/13 15:37:52  点击:2887

编号:(技)2018-06号

中心EMS审核员、相关管理人员:

    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环境保护部(原)于2017年6月发布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又于2018年1月发布实施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针对上述两个文件的实施,为确保中心有关人员了解排污许可管理的有关要求,现对主要关注点说明如下:

    一、关于排污许可范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附件1)规定到2020年共有78个行业和4个通用工序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除这些行业外,如果已被环保部门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污量达到规定数量的,也需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于未纳入《排污许可名录》的行业企业,如有《排污许可名录》中规定的通用工序的,应对该工序申请并获得排污许可证,并实施相应类别的管理。按照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不同,将排污单位分为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两类,具体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

     二、关于时间要求。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按行业分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全覆盖的要求,根据“水十条”、“大气十条”的工作任务,明确规定,2017年率先对火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石油炼制、化工、原料药、农药、氮肥、造纸、纺织印染、制革、电镀、平板玻璃、农副食品加工等15个行业核发排污许可证,其中造纸和火电两个行业的企业要求在2017年6月底前取到排污许可证,其他13个行业在2017年下半年全面开展。到2020年,《排污许可名录》中规定的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

     三、环境保护部对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及其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和排放口实行统一编码管理。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p.gov.cn/permitExt/outside/default.jsp)进行许可信息公开查询,包括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执法信息等。

    针对上述排污许可范围和时间要求,请审核员、相关管理人员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对于《排污许可名录》中规定2017年底前需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行业企业,合同评审、客服人员、方案管理、审核员及认证评定人员均应按中心的企业资质管理要求实施管理,对应有而未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置;

    二、对于《排污许可名录》中规定2018年至2020年之间要求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行业企业,认证审核流程中的各岗位人员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排污许可要求对企业进行相应控制。各岗位人员应通过主管部门网站、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途径对相应地方环保要求进行查询,当地环保部门有相应要求的以其要求为准;此种情况下,合同评审人员应考虑审核实施和评定周期时限,必要时,在资质确认单中进行获取排污许可时限的相应提示; EMS审核员应在审核前查询核实地方环保排污许可要求,如有许可要求应现场审核排污许可满足情况,并在资质确认单中增加相应内容,并附法规要求,一并上传信息系统,如尚未核发新许可证,但原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需对该企业的排污满足许可要求进行审核;所有管理岗位通过不同渠道获取的地方环保部门排污许可的要求或法规,应即时传递至人力资源部李彦娜处,人力资源应即时发布该要求至相关岗位。

    鉴于排污许可制度体系正在改革,中心技术部将及时关注有关排污许可的最新要求,希望有关人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将遇到的相关问题及时与中心技术部进行反馈,以确保中心认证活动的符合性。

                                               

技术部

2018年9月13日

通知原文

附件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版)

附件2:《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