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光影集合 Light collection

    经济法视角下的认证认可体制分析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2/1/16 16:50:58  点击:29424

    认监委“认证认可基础理论与服务认证”一等奖获奖论文    

    北京三星九千认证中心   张莉     


     

    〔正文〕
         认证认可是国际通行的经济活动,是规范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认证认可活动的开展,对于促进经济贸易、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维护公众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认证认可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有着独特的地位和作用,本文拟在经济法的视角下对认证认可体制进行分析,以明确认证认可体制的性质和作用。
         一、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依据地位和职能,经济法主体可以分为经济法管理主体和经济法活动主体。
         经济法管理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经济职权、承担管理职能的当事人,也即经济法律关系中的经济法律主体。经济法管理主体既包括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的国家机关,也包括根据依法授权承担一定管理职能并执行国家意志的特殊企业或组织等。特殊企业或授权组织尽管不是政府机关,但也可以成为经济管理主体:一是特殊企业,包括政策性经营的企业和专门从事国有资产投资或控股管理的企业;二是社会经济团体,是具有共同意愿的社会成员,为了特定的经济目的而自愿组成的非营利行的社会组织,如各种行业自律组织等;三是经授权的其他组织,承担一定的管理职能和政策性经营职能。
         经济法活动主体,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直接从事生产、流通、服务和经济协作等活动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具体包括: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各类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农村经济组织等;内部组织,指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内部相对独立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承包户和公民(自然人)。国家机关和国家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经济活动主体。

          二、认证认可主体的经济法分析
         认证行业的出现,是市场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必然产物,同时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结果。目前,我国认证认可体制的基本结构分为以下几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CNCA);第二层次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简称CNAS)和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简称CCAA);第三层次是认证机构;第四层次是申请认证的组织。这些认证认可组织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地位和职能分析如下:
         第一层次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组建并授权。认监委作为政府管理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是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 是国家(政府)在认证认可制度中的最高权力主体,也是认证认可最高层次的经济法管理主体。
         第二层次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是根据依法授权承担一定管理职能并执行国家意志的特殊组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对认证机构、国家实验室、检查机构等负有技术管理职责;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按照协会章程或规则实行自我管理,规范成员的行为,实现自律发展。这两个组织也具有经济法管理主体的地位,发挥着相应的职能。
         第三层次的认证机构作为经济法活动主体,通过审核等评定活动,为各类经济组织提供认证服务。
         第四层次是申请认证的组织,应属经济法活动主体。申请认证的组织按照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标准的定义为:“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得到安排的一组人员及设施。示例:公司、集团、商行、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慈善机构、代理商、社团或上述组织的部分或组合。”应该说所有的经济法活动主体都可以申请认证,都可以成为认证组织,甚至是政府部门。 [nextpage]

         三、认证认可组织的性质定位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和认证机构,是具有社会中介组织典型特征的社会中介组织。它们在认证认可法律经济关系中具有特殊地位,发挥经济法的特别调节机制的作用。
         一般认为,比较完善的社会结构应当是“国家(政府)—— 社会中间层 —— 市场”的三元模式:国家(政府)作为最高的权力主体,对市场进行宏观管理;市场是经济活动的基础;而社会中间层组织的中立地位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是二者沟通和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市场经济本身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仅以市场机制来调节企业运行,其行为很难与政府、社会的需要协调一致,这就需要建立一大批社会中介组织,来协调、监督和保证企业运行的合理性。这样的要求给培育和规范社会中介组织,促使社会中介组织发挥积极、主动的作用创造了条件。认证认可制度中,在作为政府管理部门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认证组织这类市场主体之间的,对认证认可制度的运作发挥着主要、主动、主力作用的是认证机构,还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社会中介组织是一类特殊的经济法主体。社会中介组织可以摆脱市场主体的“经济”角色,也可以摆脱管理主体——政府的 “行政管理”的角色,它既能克服“市场失灵”,又能克服“政府失灵”,既能规制私权滥用,又能遏制国家的过度干预。作为经济法主体的社会中介组织,其存在并活动于社会经济生活中。一方面,它不是为了达到营利目的、拥有经营能力而成为经营主体,其活动也不应当具有营利的性质,因而社会中介组织不是一般的市场主体;另一方面社会中介组织所具有的自律性、民间性、互益性等独特性质,也决定了它不同于国家机关。社会中介组织具有既独立于政府,又独立于一般市场主体的地位,因此,它应当是一类特殊的经济法主体。
         认证认可组织作为社会中介组织也是一类特殊的经济法主体。国家认监委成立以后积极推进认证认可体制改革,逐步将直接从事认证认可的职能从政府机构中分离出来,初步完善了认证认可管理体制。但是,随着认证认可事业的迅速发展,现有体制下政府管理职能强而服务功能弱的不足逐渐显现出来,企业与政府间需要更为便捷的沟通渠道。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成立,一是能填补政府职能在这方面的“缺位”,同时也能避免政府直接介入认证认可工作而产生的“越位”现象。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其活动是依据国家关于认证认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技术规范,如ISO/IEC62、ISO/IEC65、 ISO/IEC66等对认证机构、实验室、检查机构和认证人员的能力进行认可和监督。认可委员会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是生产及营利组织,不实施行政管理,不是政府机构。合格评定的基本原则是独立性、公正性,认可委员会为第三方独立组织,既独立于一般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也独立于政府及管理部门。认证机构更是如此,是独立的第三方组织。它与政府、申请认证组织以及与申请认证组织的相关方都不能有任何关系,以此来保证认证结果的公正性。公正性是认证的最高原则,是认证的生命。
         社会中介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其中既有政府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关系,也有社会中介组织辅助和制约政府干预的关系。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在与政府的关系上也是如此,它与国务院负责认证认可监管工作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有着密切、复杂的关系。一方面认可委员会直接接受认监委的监督管理,自身要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技术导则规范运作,确保对从事认证这一特殊活动的机构和人员能力认可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接受认监委代表的国家关于认证认可工作的意志和指令,对国家在认证认可行业的管理,如市场规范性、认证有效性的管理方面起辅助作用。同时在技术认可层面,认可委员会严格按国际导则的运作和接受国际认证认可组织的互认,也对国家在认证认可行业的行政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进行着制约。
         社会团体作为法人,有法人的组织机构,进行决策、执行和监督,从事内部管理。它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章程规定的情形与方式,约束其成员的行为。但社会团体也不得违反其章程的规定或者超出其章程的规定,干预其成员的经营活动。作为社会团体的所有成员,都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团体符合章程规定的约束,履行自律义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是典型的社会团体,属于自律性行业管理社团组织。协会以服务为宗旨,民主办会,独立开展工作,对所有会员机构提供无歧视、无差别的服务,会员机构不分大小,一切以公平、公正的原则来处理协会内部的事情。
         可见,在经济法体系中,社会中介组织的存在与活动,既不是实施国家干预的政府机构与职能的简单替代,也不是承受国家干预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经营主体,而是在经济法体制中独立存在并发挥作用的处于配角地位的第三层主体。在经济法实现过程中,社会中介组织的地位与作用,既不能被简单替代,也不能过度扩大,而应在经济法所建立的体系结构中,保持其适当地位,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认证认可体制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和认证机构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正是如此。[nextpage]
         四、认证认可组织的作用
         认证认可组织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发挥调节经济的作用。
         人类为解决自身生存发展与稀缺资源的紧张关系,已经形成了以市场、政府为基础的两种资源配置方式。但随着团体社会的凸显和社会利益的重新被认识,介于市场调节机制和政府调节机制之间的第三类调节机制,即以社会中介组织为标志的社会调节机制应运而生。它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政府调节与市场调节两个方面的缺陷,起到政府和市场不能起的作用,因而可称之为“经济法的特别调节机制”。
         社会中介组织作为社会调节机制所要实现的自律秩序是经济法秩序的延伸。这种自律秩序,是社会中间组织及成员在其存在、行为、活动以及相互关系上合乎自律规范的一种状态。自律秩序是社会经济秩序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的社会经济生活中,自律秩序具有独特而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中介组织作为社会调节机制所要实施的自律干预是国家干预的辅助。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在调节社会各方经济关系方面也起到了特别的作用。如在质量认证方面,认可中心按国际认证认可的技术导则,对国家批准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在质量认证领域的组织机构、人力资源、评定程序、认证决定、信息管理及证后监督等各方面进行严格的认可评审或监督评审,给予或保持国家认可资格的授权。而获得了这样国家授权资格的认证机构应该有能力完成并确保其认证活动的有效性和权威性,进而通过这些认证机构的审核评定、授予认证注册资格的活动能够帮助和促进生产、经营组织,使他们在产品质量上有比较明确的意识,能够严格按国际和国家标准管理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活动,保证能够提供满足社会各方需求的合格产品。从社会和经济的角度来讲,产品的质量问题重如泰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在产品质量方面经济关系的调节作用明显,且这种作用正是在全球范围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干预”的结果。认可委员会的“自律干预”与以国家认监委为代表的“国家干预”不同但相辅相成,达成的自律秩序是社会经济秩序的延伸,与国家对认证认可行业的行政管理共同实现了质量认证结果的有效、公正。
         国家认监委成立以后,积极推进认证认可体制改革,逐步将直接从事认证认可的职能从政府机构中分离出来,初步完善了认证认可管理体制。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成立,一是能填补政府职能在这方面的“缺位”,同时也能避免政府直接介入认证认可工作而产生的“越位”现象。实现了认证认可协会的“自律干预”对国家认监委的“政府干预”的辅助。
         认证机构在调节社会各方经济关系方面起到了独特的作用。认证机构通过严格、规范的系统评定,给申请认证的组织出具第三方书面证明,向社会证实这些组织的管理或产品持续满足标准和规范的能力。这种证实作用,也既认证结果向社会的公开和展示,可以向社会,包括顾客、广大消费者或潜在顾客、消费者提供信任,顾客、消费者可以依据这些特定信息评价、选择供方,以满足自己的意愿。这样就起到了调解经济活动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奖优罚劣,促进协调、流转和协作的作用。认证结果可以促使获证组织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保证产品质量、改进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绩效,提高市场竞争力,可以辅助国家行政管理从源头上确保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市场行为、指导消费、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安全、促进对外贸易。认证结果能够规范市场准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实现产品质量满足需要,环境得到改善,健康安全得到保证,维护社会的稳定。由此可见,认证机构的工作结果实现了介于市场调节机制和政府调节机制之间的第三类特别调节机制的作用。
         从分析的结果来看,认证认可组织承担着部分经济管理职能,又独立地开展认证认可服务等经济活动,因此国家既要对它实施监督管理,又要引导它走向通过建立信用体系行使管理职能的发展道路。

     

     


    〔论文摘要〕
         我国的认证认可行业20余年来取得了蓬勃发展,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本文从经济法的视角对认证认可体制进行了分析。
         认证认可活动的经济法主体,依层次由高到低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认证机构和申请认证的组织。这些组织在认证认可活动中具有各自独特的职责或角色。在认证认可体制中,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和第三方认证机构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特殊的性质定位,发挥着对社会经济秩序特殊的调节作用。
         从分析的结果来看,认证认可组织承担着部分经济管理职能,又独立地开展认证认可服务等经济活动,因此国家既要对它实施监督管理,又要引导它走向通过建立信用体系行使管理职能的发展道路。

    〔关键词〕
         认证  认可  经济法主体  社会中介组织